邢台市民政局 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邢台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邢台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09-01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6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邢民规〔2025〕1号     

邢台市民政局  邢台市医保局  邢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邢台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市经开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务局,市高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邢台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邢台市民政局     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邢台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9月1日





邢台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根据民政部《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邢台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邢台市户籍居民,以及具有河北省户籍且在本市居住并持有居住证的人员,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时,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属地负责,因地制宜、适度合理;精准认定、动态管理、及时高效、应认尽认。

  (二)坚持与相关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法定赡(抚、扶)养相结合,促进救助对象自助自立。

  (三)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认定权限按规定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条件。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家庭财产状况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理财、基金、有价证券、债券、商业性保险以及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形成的互联网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当地48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含自建房、商品房)总计不超过1套(可放宽至2套,但人均住房面积不得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农村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住房或统一规划的农民新村住房按一套计算),无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居住类房屋;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名下机动车辆不超过1辆,且现值在5万元以内(车辆现值可参考二手车市场评估价格、互联网二手车买卖平台评估价格或商业保险车损险当年度保额价值予以确定);

  4.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未购买使用高档非生活必需品(高档艺术品、收藏品等),无明显高于当地普通居民消费水平的高消费行为(自费出国旅游、留学,放弃普惠性幼儿园、学校入学资格而选择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等);

  5.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无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投资经营规模较小且无雇员,或者属于村民统一参加的当地农村集体合作社、集体所有制企业等市场主体除外)。

  (四)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60%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刚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维持基本生活而发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费用支出,原则上每人认定标准最高不超过申请时当地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医疗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就诊发生的,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支付后,在政策范围内由个人负担的就诊和住院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幼儿园阶段,或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阶段,由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照就读幼儿园、学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同类公办幼儿园、学校收费标准认定。

(四)残疾康复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接受规定的基本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扣除政府补助、商业保险赔付费用等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原则上依据有效票据认定。基本康复训练及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范围,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支出。

  第七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和财产核算方法,参照邢台市民政局转发的《河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再进行财产豁免和支出扣减。

家庭财产状况条件可参照当地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条件或者适当放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家庭财产状况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程序执行。

第九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一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履行相关委托手续。具有我省户籍、在我市居住,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户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家庭,可以凭居住证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

(二)家庭成员共同生活但户口不在一起的家庭,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经常居住地,凭居住证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

(三)户口在一起但长期(一年以上)不共同居住的家庭,可选择在户主或者其主要家庭成员的经常居住地,凭居住证向经常居住地乡镇(街道办)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分属不同省份,可以由具有我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证件;

(二)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相关刚性支出有效票据;

  (三)家庭成员收入、家庭住房、财产状况等证明材料;

  (四)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和承诺书;

  (五)授权有关部门对申请人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查的授权书。

  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提出申请后无故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授权有关部门进行核对或提供不规范授权后拒不改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其受托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需材料。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提请县级民政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等方式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或县级残联部门在收到民政部门核对请求后,应配合做好核对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符合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作出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结果并说明理由。

  对存在人户分离或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认定期限可延长至45个工作日。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权限下放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是否认定决定,并书面告知结果。认定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3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一次申请、分类审核认定”规定,对申请其他救助类型的对象,审核后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申请人同意,可直接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十五条 对于情形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通过“一事一议”方式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自作出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前提出继续认定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托河北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提高基础数据录入质量,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和走访排查,及时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在认定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情况得到改善,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在认定有效期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规定获得相应的社会救助或者帮扶政策。

  第十八条 对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医疗支出过大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家庭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病患者本人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民政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医保部门按规定实施救助。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有关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依规依纪依法免予问责。

  第二十一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骗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并获得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服务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资格,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邢台市民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措施,并于发文之日起30日内报邢台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邢台市民政局 邢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邢民〔2022〕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