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民政局 邢台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26-06-30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7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文号:邢民〔2026〕15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市经开区党群工作部、市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市财政局经开区分局、市财政局高新区分局: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引领带动作用,完善市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奖励补贴政策,推进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助力“太行泉城、美丽邢台”建设。根据《河北省民政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民〔2019〕10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论述,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补短板、强弱项,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加快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二、补贴内容
(一)老年助餐服务补贴
老年助餐服务补贴包括社区养老食堂建设补贴和老年人助餐补贴。
1.社区养老食堂建设补贴
社区养老食堂(配餐中心、中央厨房)申请建设补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民政部门备案;②建筑面积应在100㎡以上,场地符合消防安全、食品经营、卫生防疫等标准;③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养老助餐服务安全制度;④正常连续运营满1年,由区民政部门验收合格。对全部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万元。
2.老年人助餐补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老年人可享受老年人助餐补贴:
(1)本市户籍70周岁(含)-79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餐补贴1元,不限早、中、晚餐,每日补贴一餐。
(2)本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60周岁(含)-79周岁(含)探访关爱服务对象,包括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六类特殊困难老年人;享受各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中60周岁(含)-79周岁(含)的老年人;享受各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中60周岁(含)-79周岁(含)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餐补贴2元,不限早、中、晚餐,每日补贴一餐。
以上老年人助餐补贴,不重复享受。助餐补贴不发放现金,在老年人支付就餐费用时直接扣减,扣减费用由区民政部门定期对社区养老食堂进行结算。各区可根据各自财政和实际情况,制定区级补贴政策,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二)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
1.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各区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担能力确定,由区财政予以保障,其中经济困难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2.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经第三方评估机构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标准对老年人进行评估,达到中度及以上失能等级)老年人。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护理补贴,在省级补贴每人每月50元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每人每月25元的补贴,区级财政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25元。
符合上述条件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资金应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暂不具备政府购买条件的可发放现金。有条件的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负担。
由街道(乡镇)、社区或者社会资本投资开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符合《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2020〕143号)要求,建设面积200㎡以上,为社区老年人开展生活照料、助餐助浴等日托服务,并在民政部门备案,设置老年餐厅并提供助餐服务,其他功能设施完善,连续运行满1年的。按照《邢台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区日间照料站(点)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邢民〔2025〕28号),经民政、财政部门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励1-3万元。
(四)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奖励
由乡镇或村委会组织新建、利用集体房产改建或租赁开办的农村互助幸福院,建筑面积在200㎡以上,有休息室、活动室、餐厅和室外活动场所等,且必须提供老年助餐服务,连续运行满1年。按照《邢台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服务规范〉的通知》(邢民〔2025〕27号),经民政、财政部门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奖励1-3万元。
(五)根据省、市工作决策部署,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关的项目
此外,各区可在市级财政补贴项目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自行设定补贴项目或提高补贴标准等,所需资金由所在区财政承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区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财政支持政策。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民政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
(二)规范资金拨付。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养老服务台账资料及系统数据,综合确定补助方案,原则上每年初下达市级补助资金,并对上年度资金进行清算。各区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因数据更新、上报不及时导致资金缺口的,由各区自行统筹解决。
(三)做好政策衔接。2026年以前的项目不再追加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低保家庭收入,凡是享受邢台市长期照护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再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四)严格支出进度。各区应在每年7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将资金拨付、使用及结余情况同时报送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当年未支出的补助资金,纳入下一年度养老服务资金统筹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或违规转拨。
(五)强化监督管理。各区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科学编制预算项目,合理设置绩效目标,严格预算执行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资金申请与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对违反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此文抄送其他县(市),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本级财政支持政策,确保将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支持发展养老服务。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邢台市民政局 邢台市财政局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