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民政局 邢台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6-06-30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3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一、制定背景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战略,上级持续要求各地出台配套财政扶持政策,通过资金撬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协同发展的养老服务网络,补齐城乡养老供给短板。为贯彻落实上级工作要求,市民政局联合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养老现状,研究出台了《邢台市民政局 邢台市财政局关于市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根据《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民〔2019〕107号)、《邢台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区日间照料站(点)管理服务规范》(邢民〔2025〕28号)、《邢台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服务规范》(邢民〔2025〕27号),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本《实施意见》

  三、主要内容

本文件分为总体要求、补贴内容、保障措施三大板块,围绕5大类养老扶持项目划定补贴标准、申领条件,同步明确资金拨付、监管、政策衔接机制。

(一)总体要求

明确指导思想,坚持问题、需求双向导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搭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五大类核心补贴扶持政策

1.老年助餐服务补贴。分为社区养老食堂一次性建设补贴、老年人就餐分档补贴两类。合规运营满一年的达标养老食堂发放3万元建设补助;就餐补贴分两档,70-79周岁户籍老人每餐补贴1元,80周岁以上、六类特殊困难老人每餐补贴2元,补贴就餐时直接抵扣,不发放现金。

2.经济困难老年人两项补贴。一是低保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80周岁以上低保老人月度补贴不低于100元;二是低保家庭中度及以上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省、市、区三级财政分别按每月50元、25元、不少于25元分摊,补贴优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落实。

3.社区居家养老设施运营奖励。面积200㎡以上、配备助餐功能、备案运营满一年的日间照料中心,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每年发放1—3万元运营奖励。

4.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奖励。建筑面积200㎡以上、常态化提供助餐服务、运营满一年的村级互助幸福院,结合年度考评等次每年给予1—3万元运营补助。

5.预留专项配套项目。根据省、市阶段性养老重点工作,同步增设临时性扶持项目;各县(市、区)可自主增设补贴、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由区级财政自行承担。

(三)六项配套保障管理措施

1.统筹组织落实。各县区制定本级配套政策,民政建立老人台账、完善能力评估机制,财政保障稳定经费;

2.规范资金拨付清算。市级年初下达补助资金,年末完成上一年度资金清算,县区对上报数据真实性全权负责;

3.清晰政策衔接规则。2026年前完工项目不再追加补贴;两项困难老人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已享受长期照护保险老人免于重复评估;

4.严控资金支出进度。每年7月31日、11月30日前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当年结余资金结转次年统筹使用,严禁改变资金用途;

5.全链条监督绩效管控。落实预算绩效管理,民政、财政常态化抽查核查,违规使用资金依规追责,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6.县域政策落实要求。各县(市)结合实际出台本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配套政策,确保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55%的比例支持发展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