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09-06-24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170     字体:[  ]

体裁分类: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邢台市财政局 文件
邢台市监察局 

邢市财采[2009]4                 

邢台市财政局
邢台市监察局
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监察局,市直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情况,制定了《邢台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邢台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九年五月二十日

                 邢台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促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依法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邢台市区域内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邢台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采购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参加本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依法进行管理,建立供应商诚信行为档案管理制度与公告制度。
    第四条  财政部门处理供应商的不诚信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行为主要包括:参加投标活动的合法性;按照招投标文件及规定时间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时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的产品;按合同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等。
    第六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为不诚信行为: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单位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六)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七)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单位签订合同的;
   (八)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非法分包他人的;
   (九)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十)擅自在合同履行有效期内降低中标货物配置、技术指标等级或质量等级、更换品牌、弄虚作假等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十一)无不可抗力因素,拒绝提供售后服务、售后服务态度恶劣、故意提高维修配件价格(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十二)恶意投诉的: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或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十三)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诚信行为。
    第七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供应商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诚信行为,可将具体情况书面报告财政部门。
凡提供的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情况反映材料均应当有具体的事项和事实依据,并实行实名制,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或反映。情况反映人员应当署名,如为自然人,应当由本人签字;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信息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供应商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不诚信行为;
   (二)由采购人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和售后服务进行评价,发现不诚信行为;
   (三)举报、投诉处理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诚信行为;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诚信行为;
   (五)其他信息来源。
    第九条  财政部门依据获知的不诚信行为信息,经核实后记入不诚信行为档案,作出处理决定,并在邢台市政府采购网予以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不诚信的供应商。
不诚信行为档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地址、联系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简介、不诚信行为具体表现、信息来源;作出处理决定的财政部门、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
    第十条  供应商有前款所列不诚信行为(一)至(五)与(十三)项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凡列入不诚信档案的,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邢台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