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

发布时间: 2021-03-31      发布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81     字体:[  ]

体裁分类:统计信息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邢台市住房公积金2020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18名委员,2020年召开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建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度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报告》、关于适当调整公积金贷款政策的有关情况等。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邢台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设5个科,19个管理部,1个分中心。从业人员192人,其中,在编125人,非在编67人(市中心在编90人,非在编67人,冀中能源邢矿分中心在编35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0年,新开户单位564家,净增单位496家;新开户职工3.71万人,净增职工2.33万人;实缴单位4443家,实缴职工34.04万人,缴存额39.1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0.38%、4.07%、9.67%。2020年末,缴存总额309.4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4.47%;缴存余额131.23亿元,同比增长11.69%。

(二)提取:2020年,6.76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5.39亿元,同比增长12.54%;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64.88%,比上年增加1.65个百分点。2020年末,提取总额178.2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61%。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4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

2020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70万笔28.7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4%、14.71%。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69万笔28.42亿元,冀中能源邢矿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01万笔0.28亿元。

2020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2.88亿元。其中,市中心12.62亿元,冀中能源邢矿分中心0.26亿元。

2020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7.63万笔179.56亿元,贷款余额114.55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10.26%、19.02%、16.02%。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7.29%,比上年末增加3.26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

(四)资金存储: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20.02亿元。其中,活期0.20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13.67亿元,1年以上定期5.49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0.66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20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7.29%,比上年末增加3.26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0年,业务收入40564.09万元,同比增长13.63%。其中,市中心37504.92万元,冀中能源邢矿分中心3059.17万元;存款利息5901.71万元,委托贷款利息34662.24万元,其他0.14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0年,业务支出20863.94万元,同比增长12.59%。其中,市中心19255.91万元,冀中能源邢矿分中心1608.03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9154.93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708.66万元,其他0.35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0年,增值收益19700.15万元,同比增长14.75%。其中,市中心18249.01万元,冀中能源邢矿分中心1451.14万元;增值收益率1.56%,比上年减少0.03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0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581.01万元;提取管理费用8373.02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746.12万元。

2020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7003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489.15万元。 

2020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4284.86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0434.5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0年,管理费用支出5645.74万元,同比增长0.81%。其中,人员经费2283.02万元,公用经费201.74万元,专项经费3160.98万元。

市中心管理费用支出5513.63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2208.03万元、197.22万元、3108.38万元;冀中能源邢矿分中心管理费用支出132.11万元,其中,人员、公用、专项经费分别为74.99万元、4.52万元、52.60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2020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53.39万元,逾期率0.046‰,其中,市中心0.047‰,冀中能源邢矿分中心0‰。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4284.86万元。2020年,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0.51%,国有企业占22.13%,城镇集体企业占0.86%,外商投资企业占0.89%,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2.9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30%,灵活就业人员占2.28%,其他占0.05%;中、低收入占98.83%,高收入占1.17%。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16.53%,国有企业占14.17%,城镇集体企业占0.80%,外商投资企业占5.2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3.90%,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13%,灵活就业人员占6.85%,其他占0.41%;中、低收入占99.16%,高收入占0.84%。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4.8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7.80%,租赁住房占1.48%,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8.4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0.12%,出境定居占0.05%,其他占7.20%。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2.95%,高收入占7.05%。

(三)贷款业务

2020年,支持职工购建房90.28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11.01%,比上年末减少0.93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57337.75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5.36%,90-144(含)平方米占74.49%,144平方米以上占20.15%。购买新房占92.89%,购买二手房占7.11%。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43.20%,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56.80%,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17.45%,30岁-40岁(含)占49.96%,40岁-50岁(含)占27.24%,50岁以上占5.35%;首次申请贷款占86.52%,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3.48%;中、低收入占99.15%,高收入占0.85%。

(四)住房贡献率

2020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2.08%,比上年增加4.65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采取的措施,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情况和政策实施成效

1、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中心于1月29日迅速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中心机关及各管理部疫情防控应对工作,同时,成立三个疫情防控督察小组深入社区监督指导疫情防控工作,安排志愿者到联建小区开展测量体温等疫情防控志愿服务,做到了及时、规范、科学、有效应对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2、疫情期间,中心领导带头并向广大党员发出号召主动多交党费支持武汉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心广大党员主动多交党费共计11500元,确保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传递组织温暖、解决实际困难、疑聚党心民心的重要作用;

3、出台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包括: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和暂时无稳定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可申请缓缴或部分缓缴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的住房公积金,并于河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结束后2个月内补缴;经批准缓缴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河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及结束后 6个月内,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申请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取额度提高到15000元/年;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一线医务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2020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做逾期处理,不计收罚息且不影响个人征信,在河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期间及结束后6个月内,对具有一级资质或2019年度邢台市纳税大户前20名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形象进度达正负零后可申请放贷;对具有二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开发项目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形象进度达到多层过半、高层三分之一可申请放贷。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影响,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截至当年6月末政策成效包括:为受疫情影响的17个企业1.02万名职工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4833.78万元;对200余户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还款职工不做逾期处理;受疫情影响提高租房支取额度,为职工多支取121.60万元用于支付房租;克服受疫情影响归集面收窄等困难,上半年发放贷款12.95亿元,有效助力房地产市场复工复产。

(二)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

根据《邢台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组织实施总体方案》和《市政公用事业工作组工作方案》要求,经市委编办批准,市直管理一部(行政许可服务科)更名为市直管理部(行政许可服务科),负责在市中心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市直部门(含邢东新区)住房公积金业务;市直管理二部更名为襄都区管理部,负责在市中心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襄都区和高开区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业务;邢台县管理部更名为信都区管理部,负责在市中心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信都区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南和县管理部更名为南和区管理部,负责在市中心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南和区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业务;任县管理部更名为任泽区管理部,负责在市中心授权范围内具体办理任泽区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业务。5个管理部更名后,于2020年8月1日正式挂牌开展业务。

(三)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中心《关于核定2020年度财政供给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关于核定2020年度企业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规定:

(1)企业职工2020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2019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2019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部分组成,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执行,本缴存年度内保持不变;

(2)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2020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2019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含奖金),即职工2019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事业单位职工2020年度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2019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含奖励性绩效工资、奖金),即职工2019年1至12月份工资总额除以12,核定后的缴存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年度内不得变更。

(3)缴存基数上限。职工不超过2019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经计算为16850元;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2、2020年4月7日印发《邢台市实施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规定》([2020]16号),高层次人才包括2020年1月1日后来邢就业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到民营企业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及自主创业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可享受单位为高层次人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可高于单位其他职工的缴存比例,但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合计不超过24%等五项优惠政策。

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最大程度精简证明材料,2020年5月13日印发《关于取消部分业务证明材料的通知》([2020]37号),取消四项业务证明材料,包括取消了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转移提供建立劳动关系证明等;替代九项业务证明材料,包括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设立、缴存基数核定,取消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替代为职工本人承诺、管理部通过社保部门或网络信息调查核实等。

4、2020年12月11日印发《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71号),我市自2020年12月15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异地贷款包括具有我市户籍的职工在就业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形。

5、2020年12月14日印发《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2020]72号),从2021年1月1日起将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政策调整为: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职工家庭(含未成年子女)没有住房且没有使用过住房贷款的为首套房,有一套住房或使用过一次住房贷款的为二套房,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服务改进及信息化建设情况

大力推行缴存业务“两不见面”和“7×24小时指尖办”,缴存单位和职工可通过网上服务大厅、微信公众号和手机APP等渠道办理各项业务;全市范围内实现住房公积金“通缴通取”,缴存单位和职工可就近在市域范围内任一公积金网点办理业务;上线运行“电子档案”功能,归集、提取档案全部录入电子档案系统,职工不再提供复印资料,持续减轻了职工负担、不断提升了中心服务效能。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被邢台市文明办授予2018-2020年度“文明单位”称号;闫军锋同志被住建部授予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