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发布时间: 2008-04-08      发布机构: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123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办理条件: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5、污染物排放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6、 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 "区域削减" 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办理手续: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2、项目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申请报告;3、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
办理流程:1、项目试生产前现场检查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2、检查合格,同意项目进行试生产;3、试生产期间(一般3个月内)建设单位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4、现场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条件,如具备,同意申请验收;如不具备,限期整改;5、建设单位委托监测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监测;6、监测机构报批竣工验收监测方案;7、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报告(表)》、编写项目工程竣工报告;8、组织验收会议,现场检查,给出验收组意见;9、县区环保部门预审批;10、批复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表)。
办理时限:承诺时间30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0(夏)2:30(冬)
联系电话:0319-2051987
监督电话:0319-2050281
办理地点邮编:邢台市环境保护局邮编:05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