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师执业重新注册许可

发布时间: 2008-04-09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8条,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26日
办理对象及范围:单位或个人
办理条件:符合重新注册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注册: 1、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两年以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办理手续:1、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3、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4、《医师资格证书》; 5、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6、申请人身份证明; 7、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8、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注册
公示方式: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
办理时限:如无特殊原因,市卫生局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9-2686515
监督电话:0319-2113900
办理地点邮编: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邮编:054000
咨询渠道:0319-2686515
办理渠道: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市卫生局窗口
状态查询: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