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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2015年版)
发布时间: 2015-05-15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52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一、禁止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项目。淘汰类项目不得新建和改造升级,已有项目必须限期关停。
二、禁止投资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不包括现有企业升级改造或等量置换)。
三、禁止投资国家和省实行宏观调控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增产能项目(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四、禁止投资《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邢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对工业污染项目建设审批管理的通知》(办字[2013]66号)明确要求的项目。
1、钢铁
(1)炼焦项目;
(2)烧结、球团、炼铁高炉、炼钢转炉和电炉、热轧带钢等钢铁产能及为钢铁产能配套的项目;
2、有色金属
(3)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镁冶炼、锌冶炼等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4)金矿采选项目,稀有金属开采、冶炼项目和稀土开采、选矿、冶炼、分离项目;
(5)锰铁、铬铁、硅铁、钼铁、钒铁、钛铁、镍铁、硼铁、磷铁、硅钙、硅铝、硅锰等铁合金产能项目;
3、建材
(6)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粉磨站项目;
(7)普通平板玻璃生产线项目;
(8)建筑陶瓷生产线、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纸面石膏板生产线、煤矸石实心砖生产线项目;
(9)石灰窑及粉磨项目;
(10)电石生产项目;
4、电力
(11)禁止投资项目配套建设燃煤电站。
(12)除热电联产外,禁止投资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换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5、其他
(13)以煤炭为燃料和原料的其它工业项目;
(14)其它可能对大气造成污染的项目。
五、外商投资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