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 2008-04-10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42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第八条,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
办理对象及范围:单位或个人
办理条件:1、下列项目符合卫生要求: ①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② 水质; ③ 采光、照明; ④ 噪音; ⑤ 顾客用具和卫生设置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办理手续:1、下列项目符合卫生要求: ① 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② 水质; ③ 采光、照明; ④ 噪音; ⑤ 顾客用具和卫生设置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验收-签批
公示方式: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
办理时限:如无特殊原因,市卫生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或批复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9-2686515
监督电话:0319-2113900
办理地点邮编: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邮编:054000
咨询渠道:0319-2686515
办理渠道: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市卫生局服务窗口
状态查询: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