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 2008-04-10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29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六、七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单位或个人
办理条件: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卫生要求,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必须有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公共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部门参加; 2、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办理手续:1、申请单位(人)的申请文件; 2、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生产场所场地使用证明; 4、工艺流程及水源地周围环境平面图; 5、水质消毒情况和水质检验合格证明; 6、卫生管理组织与制度; 7、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材料; 8、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验收-签批
公示方式: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
办理时限:如无特殊原因,市卫生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9-2686515
监督电话:0319-2113900
办理地点邮编: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邮编:054000
咨询渠道:0319-2686515
办理渠道: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市卫生局服务窗口
状态查询: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