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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卫生许可
发布时间: 2008-04-10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4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卫生、体育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第五条,冀卫法监字[2003]28号文件
办理对象及范围:单位或个人
办理条件:1、具有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 2、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 3、有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人员以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办理手续:1、申请单位(人)的申请文件; 2、提供与所从事的放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装备的证明材料; 3、提供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及防护知识和健康条件的证明材料; 4、提供专职、兼职放射防护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等设备清单; 5、提供严格的有关安全防护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验收-签批
公示方式: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
办理时限:如无特殊原因,市卫生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或批复。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
联系电话:0319-2686515
监督电话:0319-2113900
办理地点邮编: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邮编:054000
咨询渠道:0319-2686515
办理渠道: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市卫生局服务窗口
状态查询: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