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建设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07-09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邢台市建设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城乡建设方面的管理方法、措施并监督实施 |
贯彻执行国家、省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
全局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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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行业政策措施的起草、审核、上报备案、清理和汇编工作 |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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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建设普法、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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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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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编制全市城市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对各县(市、区)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起草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政策措施,对各县(市、区)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城市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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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村镇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对各县(市、区)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村镇建设科(邢台市城市支油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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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建筑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对各县(市、区)相关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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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机械和材料装备的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
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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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规范全市建筑市场,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和承发包、施工许可、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风险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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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的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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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建筑机械材料设备行业的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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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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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研究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市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负责编制城区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防汛工作;指导城市供热、供气工作;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的建设,参与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和监督管理 |
起草城市建设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
城市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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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理协调燃气供热相关工作 |
燃气供热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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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市节水工作 |
邢台市城区节约用水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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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城区节约用水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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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市供水、市政设施、绿化、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建设工作 |
城市建设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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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参与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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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区河道、防洪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编制、实施城区防洪规划、度汛方案、抗洪抢险工作 |
邢台市城区防汛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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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城区临时跨河工程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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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城区防汛检查、河道清淤、水毁工程的修复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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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承担和实施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和省定标准以及工程建设国家和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监督实施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讯设施)建设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
对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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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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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行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工程检测机构的资质标准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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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建筑材料设备的使用认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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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资质标准 |
建筑市场监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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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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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整理和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经济参数 |
造价站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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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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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指导小城镇和农村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
起草村庄和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
村镇建设科(邢台市支油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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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村住房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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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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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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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村镇建设各类标准设计、民居通用设计图的编制研究和推广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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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支援油田建设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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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
起草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建设监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 |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
此项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
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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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勘察设计行业的政策措施并监督执行,监督执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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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
起草推进建筑节能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抗震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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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建设行业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和管理,指导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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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建筑节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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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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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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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并协调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
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
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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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城市建设档案工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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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负责编制市区建设资金使用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利用外资、融资工作 |
参与编制市区建设资金使用计划 |
综合财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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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建设利用外资、融资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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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
相关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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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程建设有关工作 |
邢台市建设局 |
会同市文物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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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市文物局 |
协同市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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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
邢台市建设局 |
在设计、施工、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等方面,作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证实施 |
《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第五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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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在实心粘土砖限产,开发和生产新型墙体材料方面,作出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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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村住房建设 |
邢台市建设局 |
指导农村住房建设,会同市农工委做好全省农村面貌改造提升重点村民居改造工作 |
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面貌改造提升行动的意见》(冀发〔2013〕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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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委农工委 |
会同市建设局做好农村民居改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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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农村危房改造 |
邢台市建设局 |
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措施,及时下达年度任务,制定补助标准和办法,开展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
1、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建村〔2014〕76号);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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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
负责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年度计划,配合做好政策措施制定和年度考核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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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财政局 |
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及时下达中央、省资金,配合做好政策措施制定和年度考核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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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违章建筑查处 |
邢台市建设局 |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已取得土地和规划许可但未办理开工许可的违章建筑的处罚 |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邢台市区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冀法函〔2007〕9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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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负责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市规划区内行政执法工作,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燃气、供热经营企业监管
为加强城市燃气、供热管理,规范燃气、供热企业经营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河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邢台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燃气经营企业和供热经营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燃气、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日常监督检查;
2.重点时段专项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在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查处。
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对取证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加强事后监管,市建设局对县(市、区)管理部门后续监管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加强监管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1. 市、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市、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对燃气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应形成书面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并反馈给企业。
2.专项检查是针对某一专门事项开展的检查,可由当地燃气、供热管理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也可由上级燃气、供热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其程序与日常检查相同。
3. 市、各县(市、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问题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限期改正;
2.处以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
4.吊销或者注销许可证;
5.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
(二)房地产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地产开发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房地产企业贯彻执行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房地产企业开展日常定期和不定期执法检查;
(二)根据省建设部门要求,针对房地产市场状况,布置开展房地产领域的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全行政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日常检查的基础上,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的执法检查;
(三)开展专项检查和执法检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核查现场、跟踪服务等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由两名以上有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对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应当将情况和处理结果记录记入开发项目手册;
(四)负责记录核验和办理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建设部门协调此项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企业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应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人才市场的托管证明和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情况;
(二)企业应提供有关符合资质等级的业绩文档、满足相应资质等级和注册资本的财务档案,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资料;
(三)网上电子系统和企业申报资质的符合性检查;
(四)在企业开发经营中,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履行房地产项目开发中的相关职责;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和2014年3月新执行的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执行情况;
(六)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其他行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事中监管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必须立即叫停,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发现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求各县(市)区建设部门不予核准开发手册;
(二)在房地产企业获得开发资质以后,市建设部门对开发项目给予公开,要不定期进行项目后续监管督查。对监督检查结果给予公开。对不按要求开展后续监督检查,组织工作抽查,抽查情况以通报形式予以公布;
(三)监督检查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在监督检查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工作人员有关纪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四)建设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和人员存在问题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依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办理注销手续。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
根据建设行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切实改变 "重许可、轻监管" 局面,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各类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
(三)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
(二)专项检查。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组织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公布处理结果。
加强对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并要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责令被检查企业、单位停止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并按要求提交检查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下达通知:向被考核企业告知考核内容和时间;
(二)实地考查:到企业实地核查证照、办公条件、管理制度、净资产及执(从)业人员等情况;
(三)抽查项目:根据企业提供的在建项目清单,抽查1-2个项目,检查其施工现场管理情况;
(四)反馈结果:核查部门将核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反馈被考核企业;
(五)网上公示:将考核结果计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并在邢台建设网公示。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监督检查结果,企业、单位有违反资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四)市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及合同履约行为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评标专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本市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监督本市区招标代理机构的建设工程招标活动;
(三)本市区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投诉和调查处理;
(四)本市区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本市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过程监督管理;
(二)本市区建设项目合同履约行为管理(按建设局分工安排,此项工作由扬尘大队负责)。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落实责任齐抓共管。
制定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的工作制度,现场监督人员与窗口备案人员实行分离,明确窗口、监督现场各自工作责任,共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整改与从严查处相结合。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评标专家存在的问题,及时明确整改内容,督促各相关主体进行整改、监督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五、监督管理程序
市管项目招投标监管方面:
1、根据招标人的招标计划安排,依照《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
2、接受招标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备案;
3、依法对招标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4、依法监督招标人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5、接受中标人施工合同备案。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市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将企业招投标诚信结果按时上报,纳入省综合信用诚信平台数据库。
(五)城建档案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县(市、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建设工程文件(纸质、声像、电子)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检查指导;对县(市、区)城建档案规范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指导、馆内审核验收。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馆内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二) 帮助检查对象掌握城建档案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三)针对检查对象的工程进度、工作实际情况,采取自查、抽查、定期检查的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召集相关人员,了解档案管理情况;
(二)查看相关文件资料库;
(三)提出整改意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一次性告知并限期整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移交市建筑工程稽查大队,并配合市建筑工程稽查大队进行查处。
(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以及《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出租等单位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七)对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及其出租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监督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四、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记入动态记分管理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五、监督检查程序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程序: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移交局稽查大队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工程参建责任主体单位、人员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查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有计划的随机抽查、抽测为主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
(一)对在监工程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在监工程进行集中巡查(暗访);
(三)针对工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质量常见问题等组织专项检查;
(四)对县(市、区)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层级督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日常监督检查
1、制定监督工作计划,确定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监督抽查、抽测的项目、种类和次数;
2.按计划抽查工程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工程有关质量文件和技术资料,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
(二)集中巡查(暗访)、专项检查和层级督查
1、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
2.抽查工程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抽查工程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抽查工程实体质量。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3.对检查情况、存在问题汇总并通报;
4.督促工程参建单位认真落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报告整改结果。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经监督检查发现工程中存在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参建单位立即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二)加强对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以及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培训;
(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八)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为加强我省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从业行为,避免市场恶性竞争,依据《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2006年颁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2013年颁布)及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程承发包单位、造价咨询企业、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程承发包单位
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编制资格;
2.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
3.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4.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
5.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
6.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
(二)造价咨询企业
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编制资格;
2.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
3.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4.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
5.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
6.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
(三)工程造价从业人员
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
2.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
3.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
4.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涉及工程造价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备案审查程序
1.查验备案资料完备性;
2.查验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签字盖章是否完备;
3.查验备案资料是否符合国家和我省计价依据;
4.提出查验意见,出具查验意见书。
(二)现场检查程序
1.提取相关资料;
2.对资料进行查验;
3.完成核查报告。
(三)专项检查程序
1.根据省厅或市建设局要求印发相关文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2.单位自检。
3.市造价站组织检查;
4.省厅或市建设局组织抽查。
(四)巡查程序
1.确定巡查地点,检查相关单位;
2.提取相关资料进行查验;
3.完成核查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发现的问题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报省厅或市建设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九)建筑节能工作检查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部署,依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省住建厅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筑节能工作涉及的建设单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设计、审图、施工、监理、建材生产等企业,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情况;
(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
(四)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和绿色建筑创建情况;
(五)建筑节能执法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全面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即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组织自查,再由市建设局组织对各地进行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主要组织专家查看项目现场、查阅相关资料和实施相关检测。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市建设局印发监督检查通知;
(二)各地组织自查,报送自查报告;
(三)市建设局组织抽查,反馈检查情况和建议;
(四)市建设局印发监督检查通报;
(五)对监督检查进行后评估。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督导问题整改到位;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向当地主管部门下发《行政执法建议书》,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检查情况作为各地节能减排等工作目标考核依据。
(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的监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省政府令〔2003〕10号),市建设局负责对建设领域行政管理相对人执行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需要立案查处的,依法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现制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的监督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有关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需要查处的建设系统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根据工作要求,组织、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通过专项检查、联合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处违法案件。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健全行政执法检查制度,完善相关机制;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重点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检查、抽查、联合检查;落实岗位责任,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建立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加大工作力度;
(二)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电话、传真等举报渠道,依法受理建设系统行政违法行为举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行政处罚程序和处罚文书格式;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公正、文明、严格执法。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根据工作要求确定监督检查内容;制定监督检查方案;下发监督检查通知;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的结果进行梳理总结;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二)受理投诉举报;需查处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出提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处以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监督检查办法
市建设局主要负责城市规划区域内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建设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建设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权力。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相结合进行;
(二)市建设局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建设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单位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被监督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或者限期纠正期满15日内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建设领域属地管理事项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责令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二)超越规定,处以罚款的;
(三)擅自责令企业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发放各种证件的;
(五)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六)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七)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间的;
(八)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九)包庇建设违法人员或为包庇建设违法人员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伪造案卷材料的;
(十)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吃请受贿、索要财物、滥用职权的;
(十一)对有关建设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未及时受理群众合法举报或行政复议的;
(十三)对符合条件,应当颁发各种证件而拒绝颁发的;
(十四)拒不执行上级机关下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追究错案的执法过错责任的。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批评教育;
(二)责令检查 ;
(三)通报批评;
(四)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十二)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检测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责任主体;县(市)建设主管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人证分离、超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是否存在未履行施工手续及以会议纪要等代替施工手续等情况;
(四)依法招标的建筑施工合同履约情况;
(五)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落实情况;
(六)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图审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
(七)预拌混凝土企业基本条件、人员设备、标准化生产、绿色生产、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诚信经营、混凝土试块抽样送检等及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适时开展日常检查,加强动态监管;
(二)专项检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查和检查相结合。企业认真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做好自查自纠和及时整改工作;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开展检查;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安排好监督检查的工作计划,提出监督检查的参与部门或科室,细化督查内容,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时序进度,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三)依法整改与从严处理相结合。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切实整改到位。对认定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对检查范围、内容、安排、工作要求等进行部署;
(二)实施检查。在日常检查的基础上,确定检查项目,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实地检查;
(三)检查结果汇总。汇总各组检查情况,形成检查结果;
(四)通报检查结果。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相关情况记入信用平台和企业诚信档案;
(五)整改后处理。被检查单位或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三)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监管
为规范注册人员执业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务院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 。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未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
是否存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注册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 。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1.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
2.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是否按规定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受聘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5.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6.是否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8.是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执法检查;
(二)专项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二)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三)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成果文件的人员;
(四)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范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范围;
(二)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三)组织实施检查;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检查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燃气、供热行业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宣传、咨询 |
国家、省和市关于燃气、供热行业政策、标准、规范等公共服务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群众咨询 |
燃气供热管理科 |
0319-2627018 |
2 |
农房建造技术、产品、材料、方案的宣传推广 |
对农村建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新样式进行宣传和推广使用 |
村镇建设科 |
0319-2629973 |
3 |
建设普法 |
开展建设法律知识主题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接受群众咨询 |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0319-2627106 |
4 |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绿色墙材知识培训和行业展览推介 |
组织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绿色墙材标准、规范及知识宣贯、培训。开展相关展览推介活动,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产品 |
节能办 |
0319-3192026 |
5 |
建设行业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的宣传、咨询 |
国家和省关于建设行业政策、标准、规范等公共服务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接受群众咨询 |
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
0319-2627106 |
6 |
根据市场发展形势,为市场提供建设工程人工、机械、材料价格信息服务 |
及时收集和整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价格变化趋势等情况,并通过河北省工程造价信息网、《邢台市建设工程造价动态》期刊等渠道向社会发布 |
造价站 |
0319-59989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