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林业局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 2015-10-23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16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责任科室 |
备注 |
1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荒漠化防治和林果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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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环境建设、森林资源保护、国土绿化、荒漠化防治和林果业产业发展的政策和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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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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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综合规划和有关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有关地方标准和规程。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
承担林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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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计划财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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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统一发布相关信息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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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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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林业宣传、生态文明和生态文化建设相关工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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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程,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邢台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承担全市种苗、造林、营林管理工作 |
植树造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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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贯彻执行义务植树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 |
邢台市绿化 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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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 |
植树造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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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植树造林、封山育林以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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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指导工作 |
植树造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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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造林绿化重点工程建设和碳汇林及生物质能源林培育指导工作 |
植树造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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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义务植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城乡绿化的宣传和评比表彰活动 |
邢台市绿化 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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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义务植树,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单位的义务植树工作 |
邢台市绿化 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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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开展林业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指导碳汇林、生物质能源林营造工作 |
植树造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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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邢台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
邢台市绿化 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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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
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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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市政府报省政府批准后监督实施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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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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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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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和林地开发利用工作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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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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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承担应由省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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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贯彻省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的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 |
植树造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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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省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的有关地方标准和规定 |
植树造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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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建立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
植树造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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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贯彻实施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
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 |
植树造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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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
植树造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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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 |
植树造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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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 |
植树造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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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 |
植树造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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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监督实施,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系列或培植、经营利用,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 |
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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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及调整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并监督实施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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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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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系列或培植、经营利用,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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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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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
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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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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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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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组织实施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
承担组织指导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的工作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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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监督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针政策的落实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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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市林业发展、维护林果农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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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 |
植树造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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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工作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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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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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退耕还林工作 |
林业技术推广站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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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
植树造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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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和队伍管理 |
林业技术推广站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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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指导监督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工作,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
指导监督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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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林业产业指导工作, 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
果桑花卉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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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落实林木种苗发展计划 |
林木种苗管理站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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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林木种苗资源管理和市场监管工作 |
林木种苗管理站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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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林木种苗的质量监督 |
林木种苗管理站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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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林木良种的选育和技术推广 |
林木种苗管理站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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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
计划财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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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森林火灾的预防与扑救工作,承担邢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以及邢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决定和指令 |
邢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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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
邢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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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信息 |
邢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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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查处重大森林火灾案件 |
邢台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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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森林公安队伍建设与管理 |
邢台市森林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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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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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指导、协调、查处全市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和林业行政处罚工作 |
邢台市森林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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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林业综合执法工作 |
邢台市森林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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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 |
植树造林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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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测报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
邢台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邢台市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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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全市森林病虫害普查和重点对象调查 |
邢台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邢台市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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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森林植物检疫、防治和测报工作进行业务、技术指导和执法监督 |
邢台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邢台市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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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林(苗)木、果品、花卉、中药材等植物的检疫工作 |
邢台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邢台市森林消防专业扑火队)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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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负责全市果品、蚕桑、花卉行业的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果品、蚕桑、花卉的结构调整和基地建设,组织指导果品、蚕桑、花卉的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果品质量安全,负责果品质量安全监督及信息发布工作 |
承担全市果品、蚕桑、花卉行业的管理工作 |
果桑花卉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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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果品、蚕桑、花卉的结构调整和基地建设 |
果桑花卉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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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果品、蚕桑、花卉的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和标准化生产工作 |
果桑花卉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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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监督管理果品质量安全 |
果桑花卉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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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果品质量安全标准 |
果桑花卉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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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果品产地环境和生产投入品的监管等工作 |
果桑花卉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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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和森林资源资产,管理市级林业资金,指导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
计划财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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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林业资金,监督指导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
计划财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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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林业项目的申报、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并监督实施 |
计划财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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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市林业信息统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机关财务工作 |
计划财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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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国有林业资产及局机关、直属单位资产 |
计划财务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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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组织指导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
负责全市林业人才培训和科技教育工作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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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市林业队伍建设 |
资源林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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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制定全市林果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 |
林业技术推广站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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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全市林果技术推广,提供林果技术服务 |
林业技术推广站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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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确定推广的林果先进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
林业技术推广站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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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下级林业技术推广机构、群众性科技组织和农民技术人员的林果技术推广活动 |
林业技术推广站 |
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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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相关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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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果树(水果部分)项目资金管理 |
市林业局 |
负责全市果树生产经营、专业性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会同市农业局分别向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申报果树(水果部分)项目资金;会同市农业局共同下达经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林业厅批准的项目,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全面负责国家林业局、省林业厅下达我市的果树生产项目资金,对涉及种植业结构布局调整的提出意见 |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邢政办[2010]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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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
会同市林业局分别向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申报果树(水果部分)项目资金;会同市林业局共同下达经河北省农业厅、河北省林业厅批准的项目,对项目负有监管职责;负责上级部门下达我市的涉及种植业结构布局调整的果树生产项目资金的汇总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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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野生动植物管理 |
市林业局 |
负责或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管理;负责或指导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外的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李某申请驯养繁殖CITES附录Ⅱ物种钻纹龟(Malaclemys terrapin),由于该物种既有陆生生境,也有水生生境,且为外来物种,不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之列,因而无法明确该物种为陆生野生动物还是水生野生动物,无法确定其主管部门。类似的物种还有两栖类和部分爬行类物种。 |
市农业局 |
负责或指导水生野生动物管理;负责或指导除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外的其他野生植物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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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管理 |
市林业局 |
指导认定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资格,负责发放《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1、赵某等人决定成立河麂驯养繁殖场。先到工商部门对驯养繁殖场予以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市林业局对照行政许可公示的内容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认定赵某等人拟成立的驯养繁殖场具有驯养繁殖河麂的资格,并核发《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依法进行管理。2、李某要经营利用虎纹蛙300只,林业部门对他的经营利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同意其经营利用后,李某再向农业部门申请办理动物检疫证明。但是虎纹蛙没有相关的检疫标准,农业部门无法开据相关检疫证明。而关于野生动物检疫标准的制定,法律没有明确是由农业部门还是由林业部门制定,一直没有相关的标准出台。 |
市农业局 |
对人工饲养或合法捕获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开展检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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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商局 |
指导全市工商部门,依申请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进行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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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禁种铲毒工作 |
市林业局 |
负责本系统禁种铲毒工作。指导、协调各级林业部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林区禁种铲毒工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3.河北省禁毒委《关于印发〈河北省禁种铲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
禁种工作根据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管辖区域,分别由林业、农业部门开展禁种铲毒工作,有关社会面的禁种铲毒宣传等由禁毒办统筹开展 |
市公安局 |
承担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职能,组织协调开展禁种铲毒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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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
组织、指导开展禁种宣传教育工作和铲除毒品原植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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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 |
市林业局 |
负责组织督导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配合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下达林场危旧房改造建设补助资金;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下达林场危旧房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 |
1.《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政府令〔2011〕第6号);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3〕85号);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的通知》(办字〔201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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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
主管全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落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指导、督查督办和组织考核等工作。负责制定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与工程管理,加强日常管理。配合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下达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申请和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县、市、区做好审批、核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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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 |
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审核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市、区做好审批、审核相关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指导各地做好申报资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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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 |
负责落实市级补助资金,会同有关部门下达中央和省、市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指导县、市、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会同税务部门做好对各地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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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 |
负责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政策,指导各地及时落实项目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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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业局 |
负责组织督导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配合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下达垦区棚户区改造建设补助资金;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下达垦区棚户区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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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资委 |
负责组织督导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时开工,按照目标责任状内容和要求,完成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配合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下达市级建设补助资金;配合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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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 |
配合市财政局做好对各地税费减免政策落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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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
市林业局 |
林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5.《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6.《河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7.《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8.《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
林业部门认定和调查的林地面积包含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确定的林地、部分园地、部分建设用地、部分未利用地,与国土部门认定的林地面积差异较大,口径不一致 |
市国土资源局 |
各类土地地类认定和调查 |
三、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对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市林业局实行属地管理行政执法事项6项,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林业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县(市)、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从事属地管理行政执法职权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市林业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县(市)、区林业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1.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2.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3.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4.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5.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二)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被检查的林业局的名称;
2.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3.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4.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5.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县(市)、区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2.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3.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4.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5.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失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6.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二)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4.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6.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使用林地监管
为加大林地监管力度,促进林地严格保护和规范使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立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一)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二)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三)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四)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专项检查:按照国家、省林业部门部署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二)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督检查程序
各级林业部门在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林地管理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各级林业部门对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各级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的有关资料;
(三)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五、监督检查措施
各级林业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的行为,各级林业部门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具体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一)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二)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等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三)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三)木材运输证书核发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木材及其制品在流通领域中的经营企业、个人和法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木材及其制品合法来源的有效文书;
(二)个人身份有效证件或单位证明。
三、监督检查方式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前,现场检查所必需的申请文书。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每一个申请木材运输证的企业、个人和法人所提供的申请文书逐一进行审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文书;
(二)A岗工作人员对申请文书进行现场查验;
(三)B岗工作人员对初检进行复核检验。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申请文书复核检验合格,出具木材运输证;
(二)申请文书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办理木材运输证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原因和理由。
(四)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后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生产活动;
(二)林木种子生产档案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被许可人生产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情况;
(四)被许可人生产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五)被许可人执行自检情况;
(六)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监督检查: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
实地监督检查:查验被许可人的生产场地,对被许可人生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许可人的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被许可人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
(三)对被许可人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种子生产者的生产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凭证、标签、检验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种苗管理机构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的生产行为实施检查;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被许可人到场,被许可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实地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
(四)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许可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涉嫌违法生产的种子,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二)书面或实地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后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登记的范围、方式、有效期等从事林木种子经营活动;
(二)林木种子经营档案制度建立情况和执行情况;
(三)被许可人检验技术人员岗位资格培训情况;
(四)被许可人经营的林木种子质量情况;
(五)被许可人执行自检、标签情况;
(六)其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书面监督检查:核查被许可人提交的书面材料。
实地监督检查:查验被许可人的经营场所,对被许可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进入被许可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被许可人询问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材料;
(三)对被许可人经营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
(四)查阅、复制、摘录种子经营者的经营档案、合同、发票、账簿、凭证、标签、检验结果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不得少于2名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许可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进行书面监督检查的,将书面检查的时间、内容、提供书面的材料通知被许可人;种苗管理机构通过审查书面材料,对被许可人的经营行为实施检查。
(三)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的,可以事先通知被许可人到场,被许可人拒绝到场的,邀请相关人员到场;实地监督检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地监督检查。
(四)种苗管理机构将检查结果通知被许可人。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涉嫌违法经营的种子,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
(二)书面或实地监督检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查处。
(六)对森林火灾预防的监督检查
市级部门主要负责辖区内森林火灾预防的统筹协调和对县(市)、区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消防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森林消防管护力量是否到位;
(三)森林消防队伍是否按要求组建;
(四)森林消防宣传是否有效开展;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消防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消防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消防预防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县(市)、区林业局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森林火灾预防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按要求开展森林消防宣传教育的;
2、未实现森林管护全覆盖的;
3、未按要求组建森林消防队伍的;
4、未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责任的;
5、1个月内被国家林火监测卫星发现异常热点15个以上的;
6、工作中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森林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7、上级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预防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森林消防主要责任人,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向市林业局汇报整改工作情况;
4、市级森林消防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予以调减;
5、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监督检查
市林业局主要负责对森林火灾扑救的统筹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森林消防工作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森林消防扑救工作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森林消防预案是否制定并及时修订;
(二)森林消防扑救物资储备是否到位;
(三)森林消防扑救演练是否经常开展;
(四)森林消防扑救响应是否按要求组织;
(五)森林消防火灾信息报送是否及时准确;
(六)森林火灾案件查处是否及时到位;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对森林消防扑救组织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林业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森林消防检查工作或者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三)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调阅有关台账、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进行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林业局在行使森林消防扑救工作检查过程中,发现县(市)、区林业局森林火灾扑救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等处罚,并可给予通报批评。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扑救森林火灾工作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重大损失和后果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年森林火灾受害率1‰以上或年发生率25次/10万公顷以上的(有林地面积10万亩以下的指标上浮50%);
2、发生受害森林面积1500亩以上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3、因森林火灾死亡3人(或扑火人员死亡1人)或重伤10人(或扑火人员重伤3人)以上的;
4、发生持续燃烧时间48小时以上森林火灾的;
5、工作中有故意弄虚作假行为、森林火灾数据严重失实的;
6、上级检查时发现严重问题的。
(二)追究森林火灾扑救工作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1、责令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森林消防主要责任人,每年森林防火期结束后向市林业局汇报整改工作情况;
4、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林木采伐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
(二)采伐许可证办理程序不规范,超过审批权限滥办、错办;
(三)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发放采伐许可证,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审核;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私自审批办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定期查和抽查相结合,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与现场实查等督查方式。
四、监督检查措施
加强廉政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加强监管,严格林木采伐审核审批手续,建立采伐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定期查验采伐许可项目。检查时,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许可人签字(签章)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证规定,造成盗伐、滥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查处。
(九)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活动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各级权限,依法取得经营利用核准证;
(二)在核定年度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三)是否按核准的种类、数量经营利用。
三、监督检查方式
现场指导、现场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有针对性地组织力量,落实执法监管措施,有效防止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猖獗走私、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植物及产品等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定期查验辖区内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加工场所,检查时,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许可人签字(签章)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检查者违反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处理。
(十)重特大案件督办查处
为规范全市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大要案件的督办工作,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现制定大案件督办制度:
一、大要案件督办范围
(一)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二)侦破难度较大或办案阻力较大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三)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请求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重大、特别重大刑事案件;
(四)省林业厅、公安厅领导批示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
(五)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
(六)其他应予督办的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刑事案件。
二、大要案件督办流程
(一)大要案件的督办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督查或者挂牌督办;
(二)交办督查的案件,由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下发案件交办函,并可通过催办、查卷、走访等方式予以督查,确保案件及时、有效的办理;
(三)挂牌督办的案件,由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下发案件督办函,并抄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抽调各地执法骨干组成专案组以专案的方式的督办。
三、督办案件报告程序
(一)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在接到案件督办函后,应及时上报督办案件的详细情况、办理情况及下一步要采取的措施;
(二)县级森林公安机关在承办督办案件时,要成立专案机构,组织专门力量,认真落实破案责任和督办责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加大侦查破案工作力度;
(三)承办督办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审判判决等取得重大进展时,应在10日内将案件进展情况报送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四)督办案件的结案,以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为标准。督办案件办结后,要及时上报结案报告;
(五)县级森林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重特大刑事案件上报工作制度,凡立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的,必须分别在立案后的24小时内和破案后的24小时内将《森林和野生动物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立破情况报告表》电子文本上报市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四、责任追究
对督办案件不重视,采取措施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或依照有关规定建议有权机关予以行政处分;对在办案中通风报信、徇私舞弊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野生动物或产品运输证核发后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野生动物或产品合法来源证明;
(三)双方经营利用的协议;
(四)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批复核查野生动物及产品运输证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采取设点巡查方式进行检查;
(二)定期检查,主要对驯养繁殖单位经营利用情况进行检查;
(三)专项检查,通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行动重点检查农贸市场和饭店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依法依规督查检查;
(二)监督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在核定的年度限额指标内从事经营利用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定期查验许可项目。检查时,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许可人签字(签章)后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取得运输证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运输证自动失效。
(一)隐瞒、虚报或以其它非法手段取得运输证的;
(二)有效期届满的;
(三)不具备运输相应野生动物所需的能力和条件的;
(四)运输涉及的事项与运输证所载内容不符的。运输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数量少于运输证所载数量的除外。
(十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驯养人身份证明、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等;
(二)具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资金、固定场所,以及相应的设施、技术设备;
(三)具有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相应的饲养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
(四)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严格审查申报材料,现场检查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严格执行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核准证管理办法,深入实地,调查核实;
(二)严格把关,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应当持有驯养繁殖许可证;
(三)以生产经营为主要目的的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
五、监督检查程序
实地查验应指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及时查处无证驯养野生动物的违法案件。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各级林业部门根据职责,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其 "驯养繁殖许可证" ,并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后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书的生产、经营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的企业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是否带有检疫性、补充检疫性及检疫要求书所述的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二)调运的数量、时间及运输工具是否与证书许可的一致;
(三)是否遵守一车一证制度;
(四)是否存在涂改、转让、买卖检疫证书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抽查,告知调运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的企业或个人实施现场检查,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现场检疫,核对产地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证书的信息,根据申报的内容到实施现场检疫;
(二)实验室检疫,对现场不能确认的,取样带回实验室进行检验检疫。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先通知被许可人到场,森林植物检疫员向被许可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检疫员查看调运的产品种类、数量及运输方式等与证书许可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检疫员现场检疫调运的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是否染疫,事都带有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染疫的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实施除害或销毁;
(二)发现调运的产品及运输方式与证书许可的内容不一致的,取消行政许可;
(三)发现存在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应当责令纠正,可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后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许可证书的生产、经营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的企业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是否带有检疫性、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二)生产、经营的应施检疫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是否与证书许可的一致;
(三)是否存在涂改、转让、买卖证书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年检,一年两次对取得产地检疫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核查,核对产地检疫证书的信息,生产经营的内容与许可证书的内容是否一致;
(二)检疫,检疫员或兼职检疫员到生产经营场地进行检疫,确认生产经营的森林植物产品是否带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事先通知被许可人到场,森林植物检疫员或兼职检疫员向被许可人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告知被许可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检疫员或兼职检疫员核查生产经营的森林植物产品是否符合证书许可的内容;
(三)检疫员或兼职检疫员现场检疫生产经营的森林植物产品及其制品是否染疫,是否带有其它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染疫的,对染疫材料进行除害处理或销毁;
(二)发现生产、经营森林的植物产品及制品与证书许可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许可;
(三)发现存在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应当责令纠正,可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处以罚款。
(十五)对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备案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
(二)备案内容是否齐全、真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实地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实地检查备案情况。
(二)根据投诉举报,开展现场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核查,对是否备案及备案的内容进行核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实地监督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备案单位和个人,检疫人员直接到现场检查,出示工作证件;
(二)依法对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备案有关的情况;查阅与备案相关资料;检查要求备案人补充报送的相关资料;
(四)做出书面记录。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而未进行备案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令改正。
(十六)林业贷款项目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林业局、申报林业贷款的项目单位、林业小额贷款的农户。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林业贷款项目执行财政贴息资金管理规定情况。
(二)林业贷款项目实施情况。
(三)林业贷款及贴息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林业小额贷款项目管理情况。
(五)重点项目的检查核实工作。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并联合财政厅及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资料审查、林业财政部门实地检查、中介机构审查、重点项目专家评审等方式结合。
定期检查,主要针对各县(市、区)林业局,重点检查林业项目贷款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主要针对当地林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企业,主要检查其贷款的真实性和项目建设情况;带动当地林农增收致富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需检查的县(市、区)→行文下发检查通知→实地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二)各县(市、区)林业局自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协查→行文上报各县(市、区)检查情况→对存有显著性问题的有关县(市、区)进行针对性的检查→提出整改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没有按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的项目单位,责成有关县(市、区)林业局提出整改方案,监督项目单位在一定时间内加以整改;
(2)对不符合贷款政策的项目单位,未获得财政贴息资金的,取消其享受财政贴息资金的资格;已获得贴息资金的,责令其退回贴息资金款,并追究相应责任;
(3)对在申报财政贴息资金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十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三、有关措施
(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林业部门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林业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林业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科室(单位) |
联系电话 |
1 |
林业政务信息发布及宣传 |
政务信息采编、审核及发布,林业宣传服务 |
办公室 |
0319-2222662 |
2 |
3月份森林防火宣传月活动 |
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森林防火知识 |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
0319-2223777 |
3 |
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及 "爱鸟周" 宣传活动 |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知识 |
资源林政科 |
0319-2228158 |
4 |
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宣传 |
宣传《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弘扬生态文明,动员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植树 |
植树造林科、 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
0319-2210335 |
5 |
林业普法宣传 |
宣传林业法律法规规章,普及林业法律知识 |
资源林政科 |
0319-2228158 |
6 |
送林业科技下乡、现场指导等 |
根据现代林业发展的需要,开展林业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科技普及,通过送科技下乡与现场技术指导等,建立一批科技示范基地,提高邢台林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 |
林业技术推广站; 林木种苗管理站;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其他有关科室 |
0319-2220373 0319-2210324 0319-2253314 |
7 |
林木种苗、种子检验 |
承担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林木种苗、种子质量检验任务 |
林木种苗管理站 |
0319-2210324 |
8 |
果品质量检验 |
承担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果品质量检验任务 |
果桑花卉管理科 |
0319-2227138 |
9 |
农村林业技术人才培训 |
围绕林业产业化、林业标准化、林产品质量安全等主题,结合林农实际需求,开展林业技术培训,着力造就一批素质高、懂技术、善沟通、能推广的农民技术带头人,切实解决林业技术推广 "最后一公里" 瓶颈制约问题 |
林业技术推广站; 林木种苗站; 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其他有关科室 |
0319-2220373 0319-2210324 0319-22533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