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批发许可证

发布时间: 2009-09-25      发布机构: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2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项目类别:公共服务项目
办理对象及范围:企业法人,本市属地
办理条件:1、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营业厅,仓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帐目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4、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按国家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5、从业人员20人以上,熟悉酒类商品知识的人员不少于5个; 6、酒类经营业务占全部业务的80%以上; 7、符合批发网点设置的要求; 8、具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酒类生产企业还必须具有《酒类生产许可证》;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手续:1、营业热照; 2、卫生许可证; 3、税务登记证(生产企业需提供酒类生产许可证)。
办理流程:申请-形式审查-受理-审查-审批科科长审核-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出具请示文件-上报省厅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