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审核

发布时间: 2008-04-12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132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事业单位,本省属地
办理条件:1、符合临时占用林地的法律法规规定; 2、被临时占用林地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或临时占用面积10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手续:1、 向县级申请; 2、 县级向市级请示; 3、 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4、 林地权属证明; 5、 项目可研报告(有资质单位编制);   6、 林地林木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7、 交植被恢复费; 8、 制作林地现场查验表; 9 、异地恢复造林规划; 10、 征占用林地公示结果。 1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的法人证明,建设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要有变更证明。
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受理-审批科审查-主管局长签署意见-局长批准上报-加盖市林业局(2)公章批准或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1、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2元; 2、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 3、未成林林地每平方米4元; 4、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平方米6元; 5、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每平方米8元; 6、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城市及城市规划区林地,可按上述标准2倍收取。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联系电话:0319--2686612
办理地点邮编:钢铁路 市政府政务大厅   邮编:054000
备注:提交材料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