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

发布时间: 2008-04-12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145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河北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林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林护字[1992]72号的通知(冀林经字[1993]第13号)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事业单位,本省属地
办理条件:1、批准捕捉、猎捕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向申请捕捉、猎捕者收费; 2、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或其产品,向供货方收费。
办理手续:提交动物来源证明、价值
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受理-审批科审查-收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1、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8%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对批准出售、收购、利用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的6%向供货方收费,对受货方不予收费; 2、依据《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关于 "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举办出国展览等活动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 的规定,对批准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在国外举办的表演、展览等活动,按其纯收入的50%向国内承办单位收费; 3、对批准收购、加工、利用非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动物实体总价值的2%收取。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联系电话:0319--2686612
办理地点邮编:钢铁路 市政府政务大厅 邮编:05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