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野外生产用火许可

发布时间: 2008-04-12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143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事业单位,本省属地
办理条件:森林防火期内,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林区内野外生产用火且有严密防范措施的
办理手续:1. 野外生产用火时间、地点、区域; 2. 用火前已开设好防火阻隔带; 3. 用火时风力在3级以下; 4. 用火后指定有专人熄灭余火。
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受理-审批科审查-主管局长审批-颁发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联系电话:0319--2686612
办理地点邮编:钢铁路 市政府政务大厅  邮编:05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