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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林区证明核发
发布时间: 2008-04-12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137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事业单位,本省属地
办理条件:无携带火种
办理手续:1. 赶往林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配置有防火装置,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漏火、喷火; 2. 进入林区的人员无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种。
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受理-审批科审查-主管局长审批-颁发许可证明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联系电话:0319--2686612
办理地点邮编:钢铁路 市政府政务大厅 邮编:05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