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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发布时间: 2008-04-12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13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事业单位,本省属地
办理条件:1、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 2、本地所属省规定的检疫对象和有害生物。
办理手续:1、申请单位(人)名称、地址; 2、植物或植物产品名称、品名、规格、数量等。
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受理-审批科审查-收取检疫费-检疫员签字加盖检疫专用章,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或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依据《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1992]价费字196号):苗木(包括 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0.40% 、林木种子0.1%、 药材0.3%、果品0.05%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联系电话:0319--2686612
办理地点邮编:钢铁路 市政府政务大厅 邮编:05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