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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 2008-04-12 发布机构:市林业局 浏览次数:15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项目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发布)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事业单位,本省属地
办理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2、无检疫对象; 3、有标准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苗圃; 4、有生产、检疫设施和资金; 5、有相关资格的技术人员; 6、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7、生产籽粒、果实等繁殖材料的还需具备: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贮藏设备。
办理手续:1.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 生产用地、资金、采种林分、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3. 有关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4. 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5.生产良种的还需提供良种证明; 6. 生产新品种权的还需提供有关品种权人同意证明或品种权转让公告。
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受理-审批科审查-主管局长审批-收取工本费-颁发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2]2672号)每证10元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联系电话:0319--2686612
办理地点邮编:钢铁路 市政府政务大厅 邮编:05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