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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政府投资的农村经济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 2008-04-14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14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事项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
办理条件:1、 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 2、资料齐全、规范有效。
办理手续:1、申请文件;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一式三份);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办理流程:1、由县(市、区)发改部门、项目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发改委窗口初审,合格受理(如有必要委托咨询机构评估); 2、市发改委主管领导审签,窗口出具核准证。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评估论证时间)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