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

发布时间: 2008-04-14      发布机构: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225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项目类别:公共服务
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第24号令号令第四条:凡征占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它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办理对象及范围:项目建设单位,本市属地
办理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内容翔实
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形式审查-窗口受理-内容审查--审批科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出具审批意见书
公示方式:网上公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 1:30-5:30
联系电话:0319-2686672
监督电话:0319-2686697
办理地点邮编: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