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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发布时间: 2008-04-14 发布机构:市水务局 浏览次数:233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农业、林业、水利
项目类别:公共服务
事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24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办理对象及范围:项目建设单位,本市属地
办理条件: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内容翔实
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受理-审查(查验现场)--审批科长审核-主管局长审批-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
公示方式:网上公开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 1:30-5:30
联系电话:0319-2686672
监督电话:0319-2686697
办理地点邮编: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窗口 邢台市钢铁路118号, 05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