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销会登记

发布时间: 2008-04-01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4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第五条: "举办商品展销会,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商品展销会登记证》后,方可进行。未经登记,不得举办商品展销会。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
办理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具有与展销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 (三)具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人员、措施和制度。
办理手续:(一)证明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 (二)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三)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四)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办理流程:(一)举办单位持应当提交的文件向举办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规范管理科提出申请;(二)县级工商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准予登记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商品展销会登记证》。不准予登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一)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二)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登记费50元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联系电话:(略)
监督电话:(略)
办理地点邮编:各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科(股)
咨询渠道:(略)
办理渠道:(略)
状态查询:(略)
备注:代理人凭工商局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