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发布时间: 2008-04-01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84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办理对象及范围:法人、企事业单位,桥东区、桥西区
办理条件:①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②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③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办理手续: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6、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住所使用证明: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办理流程:?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提出申请 ? 工商窗口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在3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办理时限:⑥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六条) ②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按注册资金的0.8‰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联系电话:0319-2686519
监督电话:0319-2685085
办理地点邮编: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054000
咨询渠道:0319-2686519
办理渠道:钢铁北路118号
状态查询:0319-2686519
备注:代理人凭工商局受理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