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证核发

发布时间: 2009-04-22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1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 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二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邢台市常住户口,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的居民,且符合定居条件
办理条件:(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二)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三)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四)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五)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六)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办理手续:户口本、身份证、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受理-市局审核-省厅审批制证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工本费每本5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冬) 14:30-17:30(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