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核发

发布时间: 2009-04-22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2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八、二十二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邢台市常住户口,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的居民
办理条件:属邢台市常住户口,不具有法律规定的不准出境情形的居民
办理手续:户口本、身份证、填写申请表
办理流程:各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窗口受理-市局审批-省厅制证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
费用情况:工本费每本100元,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二次、一年内多次签注收费分别为20、40、100、元,《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冬) 14:30-17:30(夏)
联系电话:2202467  2202468
办理地点邮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054000
咨询渠道:2202467 2202468
状态查询:2202467 2202468  2202469  22024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