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发布时间: 2009-05-07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152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71 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办理对象及范围: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人。
    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8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办理手续: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办理流程:持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体检证明-各县(市)、市区驾驶证审验大厅受理--审验合格即由受理地提供合格证明
    办理时限: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受理审验业务,当日完成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2208777
    监督电话:2208000
    办理地点邮编:邢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054000
    咨询渠道:2208777
    办理渠道: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状态查询:2208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