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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发布时间: 2009-05-07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15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71 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办理对象及范围: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 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人。
办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8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办理手续: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办理流程:持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体检证明-各县(市)、市区驾驶证审验大厅受理--审验合格即由受理地提供合格证明
办理时限: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受理审验业务,当日完成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2208777
监督电话:2208000
办理地点邮编:邢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054000
咨询渠道:2208777
办理渠道: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状态查询:2208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