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灯、警报器安装使用许可

发布时间: 2009-05-08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474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项目类别:行政审批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办理对象及范围: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办理条件:1、申请提取的材料真实有效。2、特殊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申请书填写完整齐全。
办理手续:申请书
办理流程: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查-审批材料核查-上报省公安厅-下达许可安装使用、不予许可安装使用通知书。
办理时限:一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2208610
监督电话:2208000
办理地点邮编:邢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054000
咨询渠道:2208610
办理渠道: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邢台市团结西大街105号
状态查询:2208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