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发布时间: 2009-05-08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212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一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5 号 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一款: "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71 号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

    第二节 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6、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十五条 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记录。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节 申请、考试和发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二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三十日内安排考试。  

    第二十四条 考试科目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 "科目一"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 "科目二" )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 "科目三"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五条 考试科目内容及合格标准全国统一(附件2)。其中,科目一考试题库的结构和基本题型由公安部制定,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第二十六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七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四)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六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二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车辆管理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直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二十日后预约。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三十二条 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当场公布,并出示成绩单。考试不合格的,应当说明不合格的原因。     第三十三条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三章 换证、补证和注销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七条 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第三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三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在三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换证、补证业务。代理人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车辆管理所应当记载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住所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八)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第四十八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办理对象及范围:驾驶证核发:机动车驾驶人(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驾驶证审验: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
    办理条件:年龄: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应当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申请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4、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5、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应为150厘米以上。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正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辩色力:无红绿色盲;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下肢,运动功能正常,申请驾驶手动挡汽车,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申请驾驶自动挡汽车右下肢应当健全;躯干、颈部,无运动性障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防碍安全驾驶疾病的;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精神药品成隐尚未戒除的,吊销机动车驾驶症未满二年的;造成事故后逃逸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许可被依法撤消未满3年的;初次审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2004年5月1日实施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审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符合:1、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的,应取得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积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的。2、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两个记分周期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3、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两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的。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诉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不得有在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事故就中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记录。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对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户籍地居住的,向户籍地申请;在暂住地居住的向暂住地申请;现役军人(含武警)向居住地申请;境外人员在留居地申请;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8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办理手续:驾驶证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审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办理流程:驾驶证核发申请程序:1、初次领证应携带身份证明及县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2、申请增驾的,填写机动车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及医疗健康证明外,还应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3、持军队、武警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填写机动车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医疗健康证明、军队武装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未完  接下页)4、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填写机动车驾驶申请表,身份证明、医疗健康证明(所持驾驶证属非中文表述的应出具中文翻译文本)。具体流程:接受申请--安排考试--考试合格--核发证件审验:持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体检证明-各县(市)、市区驾驶证审验大厅受理--审验合格即由受理地提供合格证明。
    办理时限:驾驶证核发: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在30日内预约申请人考试,考试科目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下一科目考试。初次领证的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管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两年,申请人应在有效期内完成其他考试,初次领证的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1、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十日后预约考试;2、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应当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初次领证的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1、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取得驾驶技能科目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准驾车型的,应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3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40日后预约考试;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60日后预约考试。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考试科目一、二、三合格后,车管所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增加驾驶车型的,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申请大客、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字节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人员的,应当同时收回其所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等对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各科考试结果当场公布。审验:在记分周期结束后15日内受理审验业务,当日完成
    费用情况:机动车驾驶核发收费:汽车考试有关费用495元;冀价行费【2008】39号文件,场地仪器车辆租赁费360元,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详见冀价行费字(1997)第120号。审验: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2208610(驾驶证核发)  2208777(驾驶证审验)
    监督电话:2208000
    办理地点邮编: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咨询渠道:2208610(驾驶证核发)  2208777(驾驶证审验)
    办理渠道: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状态查询:2208610(驾驶证核发)   2208777(驾驶证审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