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育审批

发布时间: 2008-04-02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42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项目类别:行政许可
    事项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0月1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24条: "育龄妇女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月内给予审批。其中有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符合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的职工,设区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给予审批审批期限不包括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病残儿、成人伤残鉴定时间。对批准生育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给《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对不予批准生育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情人不批准的理由" 。
    办理对象及范围:符合《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9条2、3、5、6、9、10、11、12、13项照顾二胎的夫妇,且其中有一方是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办理条件:符合《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2、3、5、6、9、10、11、12、13项之一的夫妻
    办理手续:(一)、夫妻填写《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县批一份,市批两份)(二)、双方单位审查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及有关证明,张榜公布10日,如无异议,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三)、主报单位将审批表、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乡级计生办,在十五日内政法员初审、乡计生办集体审查,属实的签署意见,计生办主任签字并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四)、乡级将审批表、证件及证明材料报县级计生局政法股审查,报县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五)、县级计生局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对属实的签署意见,局长签字,加盖生育审批专用章,报市人口计生委。
    办理流程:(一)、市人口计生委生育资格审批小组审定,在三个月内下达批复(二)、县人口计生局依据市计生委下达的《再生育子女批复》,签发《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制作《再生育子女分解批复》。(三)、《生育证》和《再生育审批事项通知书》逐级应在十日内送达申请
    公示方式:全社会
    办理时限:三个月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00-5:30
    联系电话:0319-3288116
    监督电话:0319-3288110
    办理地点邮编: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054000
    咨询渠道:0319-3288116
    办理渠道:邢台市钢铁路118号
    状态查询:0319-3288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