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批指南
发布时间: 2013-07-25 发布机构: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139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一、审批事项名称:粮食收购资格
二、审批依据
1、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2004年5月26日发布实施;《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号),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2、依据条款内容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放开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七条规定 申请粮食收购许可,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三、申请条件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具有二十万元以上的粮食收购资金和可靠的资信,其中自有资金不得少于五万元。个体工商户具有三万元以上的资金;
2、企业具有二十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个体工商户具有二万公斤以上的有效仓容;
3、具有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粮食收购仪器设备及熟悉性能、使用的操作人员;仓储设施符合安全储粮、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
四、审批程序
1、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行政审批服务窗口材料受理,并进行初审。
3、审批科室经办人提出审查意见。
4、审批科室负责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
5、部门主管负责人对审批科室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6、根据审批意见,做出审批决定,办理相关手续。
7、行政审批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
五、审批需提交材料
1、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3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3、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份);
4、资信证明或者个人存款证明(3份);
5、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3份);
6、法定计量鉴定机构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测水仪、容重器、磅秤等)检验报告(3份);
7、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粮食收购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证明(3份);
六、审批方式 独立审批
七、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4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标准
1、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冀粮调字[2006]26号 第三条规定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监督检查不得向申请者和被监督检查者收取任何费用。
2、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审批机构及负责人
1、部门主管负责人: 牛丽彩
2、审批科室负责人: 谷树山
3、审批经办人: 梁黎黎
4、联系电话及地址
联系电话: 2686260 2580575
地址:市政府行政服务大厅二楼每周五受理,
十、审批机关监管责任
1、有效期
《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 粮食收购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2、监管内容
《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2)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3)粮食收购者有无伪造、涂改、盗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4)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十一、审批监督
1、部门内设监督机构: 纪检监察室
2、受理举报、投诉电话: 2580536
法定时限: 15个工作日 承诺:实现: 4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