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发布时间: 2013-10-29 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3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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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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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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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6条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六十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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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内部承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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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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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岗位(列明各责任岗位人员及其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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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孙英莉 时限:0.5个工作日
B石从枝 时限:0.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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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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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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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列明省市县各级审核环节及其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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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核---办结(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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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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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9-2277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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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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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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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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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情况说明材料,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及相关证明材料,拍摄文物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拍摄的馆(库)藏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拍摄时间、地点、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三、故事性及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四、工作方案及保证文物安全的防护措施(含文物保护方案、防火安全及文物安全预案);
五、文物保护单位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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