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发布时间: 2009-11-13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153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自20045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第一款: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4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5  公布,自20045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办理对象及围:机动车

    办理条件:1、依法登记后上路行驶的机动车。2、依照法律法规和车辆用途,承载情况使用年限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3、提供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单。4、机动车安检机构出具安全检验合格证明。

    办理手续: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

    办理流程:申请人填写检验表-初检(外检)-检测线检验合格发放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办理时限:检验合格即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费用情况:《关于重新申定公安交通警察管理系统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汽车检验40元,摩托车检验15元。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联系电话:2208610

    监督电话:2208000

    办理地点、邮编: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054000

    办理地址:邢台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办理状态查询:2208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