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单位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发布时间: 2009-12-04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186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许可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审批、服务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者特种材料爆炸加工;

(二)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有1年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四)具有技术职称的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采矿、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10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如实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许可程度:申请人申请-审批服务科受理审批-颁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无

   受理单位:邢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办理地点: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