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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单位申请《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发布时间: 2009-12-04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浏览次数:186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
许可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审批、服务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
受理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或者特种材料爆炸加工;
(二)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技术负责人具有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有1年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四)具有技术职称的火炸药、爆破工程、化学工程、安全工程、采矿、地质类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爆破员不少于10人,安全员不少于10人,保管员不少于2人;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许可程度:申请人申请-审批服务科受理审批-颁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无
受理单位:邢台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办理地点: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安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