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发布时间: 2008-03-28      发布机构:市科学技术局      浏览次数:175     字体:[  ]

体裁分类:各部门行政许可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项目类别: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事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17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21条; 3、《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13条
办理对象及范围:建设工程
办理条件:1、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2、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防。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纳入政府建设工程管理程序的其他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 ,其抗震设防要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
办理手续:1、建设单位向邢台市地震局行政许可窗口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2、邢台市地震局对建设单位提交材料审查后,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由建设单位补充有关资料后重新申请;3、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4、申请人按照规定时间,取得邢台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意见书(行政批文)。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现场踏勘)-审核-审批
公示方式:邢台市地震局网站、公示栏
办理时限:一个工作日
费用情况:不收费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监督电话:0319--3288527
办理地点邮编: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 地震局窗口
咨询渠道:邢台市地震局震灾防御科
办理渠道:邢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震局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