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政执法公开目录

发布时间: 2015-02-10      发布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      浏览次数:183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           

 

一、法定职责及相关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享有的行政许可审批权限有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核发;行政处罚权限有反洗钱、账户管理、人民币管理、金融统计、征信管理等事项。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3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31日通过)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
《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银发[1999]28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
二、职责及内设机构
(一)中心支行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行的规定;
2.在辖区内贯彻执行货币信贷政策,监督管理金融市场,根据有关规定参与辖区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维护地区金融稳定;
3.维护辖区支付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4.负责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制度的实施和反洗钱案件的协查;
5.负责辖内外汇业务管理;
6.承担国库经理、货币发行及人民币流通、统计研究、征信管理、金融科技、安全保卫、保密等金融服务职责。
7.负责人事教育、干部培训、会计财务、党的建设和内审工作。
8.承担上级行交办的事项。
(二)内设机构
办公室、货币信贷科、调查统计科、会计财务科、科技科、货币金银科、国库科、内审科、人事科、外汇管理科、事后监督中心、保卫科、纪检监察办公室、宣传群工部、营业室、后勤服务中心。
三、执法程序
1.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2.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3.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4.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5.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配套制度的通知
6.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行政格式文书办理标准规程
7.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金融检查监督办法
8.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9.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10. 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
包括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一)申请回避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决定。
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陈述申辩权。
(二)陈述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中国人民银行。
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陈述申辩权。
(三)要求听证权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行政处罚委员会在作出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由发出《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的执法职能部门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定的听证权。
五、救济方式
 (一)申请行政复议权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办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中国人民银行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停或者停止金融业务、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撤销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提起行政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三)投诉举报途径、方式
 (1)来人来信投诉举报:
中国人民银行邢台市中心支行办公室
地址:邢台市团结西大街170号  邮编:054000
(2)电话投诉举报: 220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