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主体行政审批后续监管清单
发布时间: 2017-07-07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4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事项名称 | 监管法律法规依据 | 监管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修改意见 |
138 | 22001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十八条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肓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 质监部门 | 质监部门 | 保留。 |
139 | 22002 | 计量器具制造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 质监部门 | 质监部门 | 保留。 |
140 | 22003 |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 《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 质监部门 | 质监部门 |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规定已取消此项许可,与注册计量师合并。 |
141 | 22004 | 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 质监部门 | 质监部门 | 保留。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 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 质监部门 | 质监部门 | 增加。邢政发【2017】4号文件增加,省局下放事项。 | ||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气瓶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和一定的气体储存能力,并能够向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三)有健全的充装安全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九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的充装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核准或者登记手续。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 | 质监部门 | 质监部门 | 增加。邢政发【2017】4号文件增加,省局下放事项。 | ||
单独申请锅炉维修单位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 | 质监部门 | 质监部门 | 增加。邢政发【2017】4号文件增加,省局下放事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