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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 2017-07-17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4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外聘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质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外聘法律顾问工作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三条 根据本部门法律事务特点,外聘1名兼职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外聘法律顾问在市内知名法律专家、执业律师中推荐,报局务会研究同意后聘任。
第四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三)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行业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外聘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五条 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参与法规起草、重要规范性文件及重大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对涉及全局的问题提供合法性、可行性分析论证;
(四)参与质量技术监督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疑难信访案件的研究讨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建议;
(五)审查、修改以质量技术监督局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六)参与处理行政诉讼、行政仲裁等法律事务;
(七)协助本部门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八)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 外聘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职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其他权利。
第七条 外聘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保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本部门工作秘密;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所在单位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其他义务。
第八条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诚信、正直、恪尽职守。出具的法律咨询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署名,提供的其他法律服务具备应有的质量水准。
第九条 外聘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外聘法律顾问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可以辞去聘任。
外聘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聘任单位局务会研究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职业纪律,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被取消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聘任单位工作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一年内累计五次不履行或不按时履行职责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因其他重大事由需要解聘的。
第十一条 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可以取得适当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外聘法律顾问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市局年度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