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9-21      发布机构: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96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文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促进文化市场执法队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防范文化执法风险,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要求,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文化市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行政执法,是指邢台市各级文化市场执法部门依据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登记、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等文化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邢台市各级文化市场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文化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  文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文化部门应加强文化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各级文化部门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执法记录仪;在稽查询问室、文化行政复议(听证)室等场所配备高清影音监控等设备,为文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提供保障。
第六条  各级文化部门的法制工作科室负责统筹协调本系统、本单位推进文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
各级文化执法部门负责本系统、本单位文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的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二章  记录方式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文化执法办公系统,执法记录仪记录和影音监控记录等方式。
第八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是指通过文化执法部门的各种表证单书以及外部取得的证据、证明材料等纸质载体,以文字形式,对文化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文化执法办公系统,是指通过全国文化市场监管与服务平台以电子数据形式,对文化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执法记录仪记录,是指通过为文化执法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便携式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现场实施的文化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影音监控设备记录,是指通过在特定办公场所安装高清摄像头等设备,以音频视频形式对特定的文化执法事项进行过程记录。
第九条  所有文化行政执法事项,都应当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文化执法办公系统方式进行记录。
第十条  对下列现场实施的文化行政执法事项(以下简称现场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文化执法办公系统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应当采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实时记录。
(一)现场查验、实地核实等文化执法事项。
(二)实施证据保全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措施。
(三)送达行政处罚文书。
(四)与经营者容易产生争议的其他现场执法事项。
第十一条  对下列特定的文化行政执法事项,在按规定采用纸质文书资料、文化执法办公系统方式进行记录的同时,应当采用影音监控设备进行实时记录。
(一)通知经营业主到文化部门进行的约谈、交流。
(二)对违规经营业主进行调查询问。
(三)文化行政复议听证、处罚听证。
(四)其他需要采用影音监控设备进行记录的特定文化执法事项。
第三章  记录要求
第十二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文书填写说明与注意事项》、《说理式综合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的规定,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现场检查记录、物品清单、调查笔录类文字资料应当记录事项清晰,写明执法人员数量、姓名等基本信息;
(三)调查笔录、送达回证需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必须规范操作文化执法办公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
第十四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文化市场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包括:
(一)现场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的动作。
(二)与执法结果有直接关联的现场证据。
(三)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四)需要留存当事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的执法现场。
(五)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现场执法人员认为有必要重点摄录的内容。
 
第四章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文化部另有规定的外,各级文化执法部门应当在文化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各级文化部门应当加强文化执法办公系统的使用,保证将各类文化执法数据及时录入文化执法办公系统。如修改数据,需填写 "平台事项变更登记表" ,由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报管理员修改数据。
第十七条  执法记录仪或者影音监控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有关视听资料证据的规定,转化至相关存储媒介中并制作说明附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对经营业主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
(二)经营业主对文化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三)经营业主逃避、拒绝、阻碍文化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文化执法人员的;
(四)文化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十九条  各级文化部门应建立健全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县(市、区)以上文化部门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文广新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文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具体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