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 2017-07-28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12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单位名称: 邢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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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备注 | |
1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 | 计量科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 | 实地检查 | 检查生产企业商品净含量够不够;检查生产企业商品包装标注标识尺寸大小符合不符合规定;抽查流通领域经销的商品净含量够不够;检查流通领域经销的商品包装标注标识尺寸大小符合不符合规定; | |||
2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抽查 | 特监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实地检查 | 1、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2、抽查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3、抽查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档案是否建立;4、抽查设计图样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5、抽查产品生产过程资料是否保存完整,特种设备出厂是否附有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是否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文件;6、抽查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资料是否齐全;7、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是否整改;8、抽查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生产的情况;9、检查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产权、生产场地等变更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 |||
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抽查 | 特监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实地检查 | 按照《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5号)规定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 |||
4 | 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监督抽查 | 特监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实地检查 | 1、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2、是否超范围充装;3、现场作业人员是否有有效证件;4、是否有充装活动记录;5、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是否办理使用登记,并有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6、抽查是否对自有产权气瓶办理使用登记;7、抽查已充气气瓶上标志、漆色是否符合规定;8、抽查是否充装超期未检、超过使用年限以及使用过的非重复充装气瓶。 | |||
5 | 工业产品获证企业监管 | 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 实地检查 | 对实施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现场监督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抽查 | |||
6 | 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监管(监督抽查、生产许可证后监管、风险监测) | 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办法》 | 实地检查 | 监督科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向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部署抽查任务;检验机构实地抽样、产品检验 | |||
7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 认监科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 实地检查 |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有合法的法律地位、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并正确使用证书情况、是否建立了符合自身实际的体系文件并有效运行、设备、环境是否满足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在存在超范围以及是否存在其他重大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等等方面。 | |||
8 | 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监督抽查 | 认监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 | 实地检查 | 查处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行为;检查认证企业产品的一致性、获证产品的证书、标志使用的合法性。 | |||
9 | 开展区域整治,对区域性产品安全生产企业开展检查 | 稽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 实地检查 |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区域性产品质量提升工作的通知》要求,针对我市区域产品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从业人员素质差等问题,进一步推动我市区域性产品质量整治提升工作深入开展,防范和遏制区域性质量安全事件发生,提高我市区域性产业发展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开展区域整治,对区域性产品安全生产企业开展检查,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 |||
10 | 质检利剑专项行动检查 | 稽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 实地检查 | 开展以农资、建材、电线电缆、童车等为重点的专项行动, 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 |||
11 | 《汽车三包规定》实施监督 | 质量科 |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0号) | 实地检查 | 检查4S店悬挂三包流程图情况;家用汽车修理、更换、退货落实情况。 | |||
12 | 毛、绒纤维质量监督 | 纤检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70号令);《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实地检查 | 毛绒纤维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纤维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等。 | |||
13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 | 纤检所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实地检查 | 对从事生产、销售、在经营性服务或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的场所、产品质量状况实施一般性检查,纤维制品的质量标识应当包括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品标准编号等,其中,学生服和纺织面料还需要标注纤维成分、含量及安全类别等内容,纺织面料不能确定是安全类别的,应当标注国家标准要求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等理化检验指标;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公益活动中的生活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的监督检查。 | |||
14 | 棉花质量监督 | 纤检所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 实地检查 | 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 棉花经营者应当分类别、分等级置放所收购的棉花。 棉花经营者加工棉花,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国家标准,对所加工棉花中的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进行分拣,并予以排除; (二)按照国家标准,对棉花分等级加工,并对加工后的棉花进行包装并标注标识,标识应当与棉花质量相符; (三)按照国家标准,将加工后的棉花成包组批放置。 棉花经营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皮辊机、轧花机、打包机以及其他棉花加工设备加工棉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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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部门所有市场监管执法事项为 14 项,纳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14 项,占比 10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