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办中等教育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02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95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关于对民办中等教育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民办中等教育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中专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通知》,了解民办中等教育机构依法办学的情况,引导民办教育机构规范管理、健康发展,市教育局定于2018 4 月对我市民办中等教育机构进行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二)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

(四)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六)招生、办学条件及开展教育、教学的情况;

(七)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八)学校校舍安全鉴定报告书。(鉴定部门需有资质)

二、年检的办法和安排

这次年检采取学校自查与市组织人员实地检查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学校按年检的要求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年检报告书,准备相应的备查资料,并将填好的年检报告书、自查总结报告报送市教育局职成教科。

(二)市教育局组织相关人员对学校进行实地检查评审。

(三)年检报告书以电子件发至xt2380898@163.com2018 4 15日前)

(四)检查时间3-6

三、年检结论及处理办法

年检结论分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定为年检合格

1.办学指导思想端正,办学行为规范,遵纪守法,按国家规定备案和发布招生简单和广告;

2.办学条件适应教学要求需要,教学质量有保证;

3.师资队伍结构合理,并签订聘任合同等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4.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完善,人员配备符合规定要求;

5.财务制度完善,按规定收费退费,收入和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1.办学条件简陋,达不到设置要求,不能适应教学需要,教学质量不能保证的;

2.办学三年以上,在校生规模100人以下的;

3.在办学许可证核定办学地点以外自行设立办学点和分支教学机构,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4.不按规定收费、退还学生学费和住宿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无特殊情况,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接受年检的;

6.违规刊播招生广告、招生简章、违规招生的。

年检合格的学校,由市教育局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证章,可取得当年招生、评优、评先资格,年检不合格的学校责令其整改,暂停或停止其招生并取消其办学资格。

 

 

邢台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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