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教育局关于对全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02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120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邢台市教育局

关于对全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年度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区各民办中学:

为规范我市民办学校办学行为,进一步做好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和《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8年全市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检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检查范围

全市持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

二、检查内容

民办学校年检的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情况;

(二)办学条件改善情况;

(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情况;

(四)组织机构及学校章程制度建设情况;

(五)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变动情况;

(六)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七)法人财产权落实情况;

(八)招生广告备案、收退费等管理行为规范情况;

(九)教师队伍建设和师生权益保护情况;

(十)党团组织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十一)其他有关办学情况。

三、年检程序

    ()自查:3月份,各民办学校对上一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并按要求准备年检材料。331日前,各民办学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

()验审:4月份,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组审查各民办学校年检材料并进行实地检查。

()公告:4月底前,按管理权限,由教育行政部门发布年检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并通过网站、电视台、报纸等媒体予以公告。

四、其它事项

()民办学校接受年检时,应当提前报送下列材料:

1.自查报告。主要包括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办学成绩以及学校营利性或非赢利性选择等方面。

1)办学条件。包括办学场地(校园、校舍面积、产权情况,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办学需提交经公证的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房屋安全情况(提供房屋结构安全鉴定书),教学仪器设备、图书、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情况。

2)办学行为。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落实教学安排情况;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等。

3)内部管理。包括完善治理结构、党团组织建设、工会工作、安全稳定工作情况。

4)制度建设。学校内部的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5)办学成绩。包括本年度办学的主要成绩、办学特色、5A级学校创建工作、主要荣誉及参加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2.《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4.审批部门批准设立学校及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批复件(复印件)。

5.学校受检年度招生简章、广告。

6.学校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等证书的复印件。

7.按要求填写河北省民办学校年检登记表。

8.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二)年检为优秀或合格的民办学校,具有当年的招生资格;年检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原则上为一个月,同时相应核减其当年度招生计划。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视情节取消其当年的招生资格或责令停止办学。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应当自行解散,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拒不解散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三)年检评为优秀的学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章程制度健全;教育教学活动规范,办学特色明显;教学设施设备齐全,现代化水平高;办学行为规范,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广告备案制度,无乱招生、乱收费等行为;教师结构合理,队伍相对稳定,师生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校园和谐稳定,无人身伤亡事故;无不良行为记录等。

(四)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结论可确定为 "不合格" :

1.擅自分立、合并的;擅自变更办学地址、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2.招生简章(广告)未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骗取钱财的。

3.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4.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5.违规使用办学许可证、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办学条件明显不足,不能满足教学基本需要的。

7.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

8.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9.年度检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0.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五)按照 "属地管理" 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的民办小学、幼儿园进行年度检查。另外,根据我市实际,对位于县市的民办中学,市教育局委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年度检查,市教育局进行抽查。市教育局具体负责市区各民办中学的年度检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务于20184月底前将所属民办学校、幼儿园年检结果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五、工作要求

(一)对民办学校开展年度检查工作是对民办教育依法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明确专人负责,并抽调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组成评估组,逐一审查年检材料和实地检查。要坚持检查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既对照标准逐项认真审核,同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帮助其尽快予以解决,促进学校依法办学,良性发展。

(二)各民办学校要根据年检的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认真准备并按时报送年检材料,积极配合做好年检工作,力求通过年度检查不断提高自身的办学质量与管理水平,促进学校整体工作的不断完善与健康发展。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办法>的通知》(冀教政法〔20144号)执行。

                        邢台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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