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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19年版)
发布时间: 2019-08-07 发布机构:市民政局 浏览次数:98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主题分类:民政、扶贫、救灾
单位名称 |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子项 | 事项类型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是否适用 跨部门联合 "双随机" 抽查 |
备注 |
市 民 政 局 |
1 | 对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市、县民政部门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随机抽查 | 对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社会团体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末开展活动的;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组织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査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动的;侵占、私分,揶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继续以社会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 否 |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