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发布时间: 2020-06-18      发布机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浏览次数:111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           

 
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 "双随机" 抽查 备注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试用期;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用人单位是否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般检查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是否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或对不休假职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 重点检查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是否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用人单位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是否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用人单位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是否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按规定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缴费单位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情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对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①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是否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
②是否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③是否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④是否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⑥是否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⑦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是否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对人力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书面检查、随机抽查和现场检查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未按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是否存在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行为;是否存在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行为;是否存在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为;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是否存在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等行为。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监管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违规行为的行政检查 一般检查事项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 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是否存在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或者协议内容未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保费用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责任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被派遣者收取费用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设立该单位的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形;劳务派遣单位在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时是否存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33条第1、2、3项的行为;年度报告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单位名称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 事项类别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检查内容 是否适用跨部门联合 "双随机" 抽查 备注
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 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 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监督 一般检查事项 省、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是否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