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管理有新规定

发布时间: 2012-03-19      发布机构:市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154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为了疏导运输成本上涨的影响,维护农村道路客运市场的稳定,保护经营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及我省农村道路客运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农村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方式进行调整:一是下放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管理权限。农村道路客运运价由各设区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省规定控制运价范围内,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营成本、市场供求情况及群众的承受能力具体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省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二是农村道路客运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我省农村道路客运上限控制运价为《河北省道路旅客运价规则》规定的各车型人公里基准运价的120%。三是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涨价、乱收费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运输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