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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统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
发布时间: 2022-09-06 发布机构:市统计局 浏览次数:391 字体:[大 中 小]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免罚情形 | 适用条件 |
1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 首违免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2 | 对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首违免罚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