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8-10      发布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106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缴存职工和缴存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在行政处罚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市中心执法部门(法规检查科)的职责分工、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市中心行政处罚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市中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六)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七) 监督举报。公开市纪委驻市住建局纪检监察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市中心官方网站做为主要公示载体,公示事前、事中和事后公开内容。

微博、微信公众号、市内主流报刊、广播、电视做为辅助传播方式,公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事前公开程序包括:

市中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通过市中心官方网站具体公示。

(一)按照《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

(二)准确梳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经市中心法规检查科审定。

(四)公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实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监督;

(五)市中心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程序及时更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住房公积金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公开期限。住房公积金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中心官方网站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市中心法规检查科负责收集、整理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市中心法规检查科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信息进行审核并按照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示程序,通过市中心网站进行对外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不准确的,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中心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市中心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