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8-10      发布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112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单位、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对单位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检查、责令限期改正、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市中心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行为。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六条 对单位、职工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七条 对接到单位、职工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的,需要查处的,及时启动执法程序,并进行相应记录;对实名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将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

第三章  调查与取证的记录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或者检查时要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当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四)举行听证会的,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二条 草拟行政执法决定时的文字记录应载明起草人、起草机构审查人、决定形成的法律依据、证据材料、应考虑的有关因素等。

第十三条 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语言要简明准确。

第五章  送达与执行的记录

第十六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十七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留存邮寄送达的登记、付邮凭证和回执。

第十八条 留置送达方式应符合法定形式,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音像记录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第十九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公告送达应重点记录已经采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以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载体,留存书面公告,以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按照法定形式制作执行催告书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应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等内容复核及处理意见进行记录。

第二十二条 经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中心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按照规定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二十四条 市中心法规检查科负责对影像设备的管理及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