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发布时间: 2021-08-10      发布机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123     字体:[  ]

体裁分类:行政监管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邢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际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法规检查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

(二)虽未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举行听证,但涉及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法制审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拟作出行政决定未告知管理相对人前送法规检查科进行法制审查。

第六条 重大执法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业务单位(以下简称“承办机构”)报其主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中心集体讨论的,在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中心其他业务科室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机构应当预留法制审核的合理时间。

第七条 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或有关情况报告;

(二)重大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五)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规检查科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予以补充。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

(三)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查报告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

第九条 法规检查科对受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行政处罚执行裁量基准是否恰当;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 法规检查科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除另有规定外,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中心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规检查科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开展调查,各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 法规检查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中心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承办机构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未经法制审核或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

第十四条 承办机构对法规检查科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规检查科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中心负责人处理。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应当将审核意见书存入执法档案,执法决定书报法规检查科备案。

第十六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规检查科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